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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

(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

(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

(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

第九条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区域,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原有的要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