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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的新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执行,很多新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越早知道越受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增加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夫妻协议离婚的,在民政局提交申请之日起30天内,一方反悔了可以随时撤销离婚登记申请。30天后都不反悔的话,双方要一起去民政局申请发离婚证,如果不去申请拿证,那就会默认为反悔了,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不再是天经地义。《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父母的债务,在他们生前由父母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子女没有义务替父母偿债。他们去世后所欠税款和债务(简称“遗产债务”),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不用承担父母的债务责任。子女在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在继承的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不足部分子女无需清偿。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签字确认,或者一方事后确认、因为家庭支出所负担的债务,这些才算夫妻共同债务。若是一方借的钱没有用在家庭日常生活上、只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话,这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谁借的钱就由谁来还。

可见,无论是父债子还,还是夫债妻还,这些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别再说什么天经地义了。但法律之外还有情,不同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做法,出于各种想法,更多的还是会自愿偿还。

增加名字姓氏的选择权。《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